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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实施半年来 法院首次对不诚信企业开罚单———
“用人单位明明持有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是一审中为了逃避劳动合同中的义务,不承认存在劳动关系,当一审败诉判赔后,用人单位才在二审中拿出劳动合同。法院对该企业违反诚信诉讼的行为罚款5万元。”
本报讯 企业为了少给员工劳动报酬,先是隐匿劳动合同,否认和员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法院判决不签署劳动合同要支付职员双倍工资后,企业在二审期间又拿出劳动合同,称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不应支付员工双倍工资。昨天下午,北京一中院对两起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二审宣判,失信企业被罚款5万元。这也是北京法院首次依据新《民诉法》,对当事人违反诚信诉讼的行为做出罚款决定。
2012年,徐某 、艾某两人向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他们曾是北京国森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要求企业支付所拖欠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之后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徐某 、艾某请求。国森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西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该公司与徐某 、艾某两人不存在劳动关系。
此案一审中,国森公司一直称没有与徐某 、艾某签订过劳动合同。而两员工却提交了银行卡对账单等证据证明二人与国森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于是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国森公司的诉讼请求。随后,国森公司又向一中院提出上诉,并在二审诉讼程序中提交了与徐某 、艾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国森公司表示,该公司确实与两名员工签订过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不应支付两名员工双倍工资。
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国森公司在一审和二审中出尔反尔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妨害了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必须予以处罚。
法院依据新《民诉法》开出首份罚单,对北京国森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罚款5万元。另外,由于国森公司在二审中新提交了劳动合同原件,一中院撤销了原审法院的判决并将此案发回重审。
法官说法
恶意诉讼必须严惩
上述案件的二审承办法官朱华说,当事人为了达到胜诉目的,在诉讼中不惜违背案件事实真相,通过提交虚假证据、故意迟延举证、陈述虚假事实等方式,实施各种虚假的应诉行为。例如,有些用人单位编造虚假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企图逃避法律责任。
一中院劳动争议庭庭长张弓表示,当前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不诚信现象较多。新《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北京一中院劳动争议庭正在依据法律规定,逐步引导建立诚实信用的诉讼环境,对虚假行为严厉处罚,加强重点监管。
据悉,在新《民事诉讼法》生效实施半年的时间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新《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调研,发现提交虚假证据、故意迟延举证、陈述虚假事实三种行为是较为典型和常见的不诚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