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可设试用期?单位据相关规定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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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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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013, 六月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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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律师:刘俊杰(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秦先生:我是一家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到工厂的劳务派遣工,现在工厂要给我设定试用期,请问一下,劳务派遣可以设定试用期吗?

  刘律师:法律上并没有对劳务派遣是否可以设定试用期做直接规定,但是根据相关条文我们可以知道法律是许可设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从该条法律可知,劳务派遣员工,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工单位可以退回给派遣单位,所以企业可以设定试用期。

  赵先生:我是一个公司的法定负责人,我公司和另外一家公司的合同纠纷案,经过一审法院审判,二审在维持一审判决的基础上调解结案,现我公司已经被强制执行。现在我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一审法院的判决。这样我公司还有申诉机会吗?以什么理由?

  刘律师: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能不能申诉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其一,时效。2013年1月1日新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6个月(旧的是2年)的申诉时效。如果调解协议是2011年6月30日之前生效的,按2年的时效计算时效期;调解协议在2011年6月30日之后生效的,则按半年时效计算。其二,调解结案的申诉条件。根据民诉规定,如果你能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首先要看一下,调解内容是否是你自愿的,不排除法院强制调解或者是在法官表明不调解就维持原判的情况下作出调解意愿;其次,可以审视一下调解的内容是否存在违法情况。

  如果以上两点都符合申诉要求,你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是如果调解书上没有写明事实和证据部分,建议您在申诉书上写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提出新的足以推翻原判决和裁定的证据。

  6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江苏恩合律师事务所的艾杭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