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服务期协议要谨慎

作者(来源): 

滨海时报

发布日期: 

星期一, 2013, 六月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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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报记者 张玮 报道

  刚刚工作一年的房某准备出国深造,然而当他向单位提出辞职时,单位却要求他缴纳上万元的违约金,理由是房某入职时签订了一份毕业生服务期协议。

  房某去年大学毕业,在毕业前就应聘到了某企业的一个职位。但是该企业称为保证人才不流失,希望房某签订一份毕业生服务期协议。协议中规定,企业会定期给员工进行培训,但员工如果在服务期时间内因种种原因离职需要向企业赔偿1万元违约金。房某认为这份工作今后发展空间很大,而且刚一入职,他的工资就比其他同学的要高不少,房某心想自己不会轻易放弃这份工作,索性立即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在房某入职后该企业就按照规定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

  然而一年过去了,房某和家人商量后决定出国深造几年。前不久,正赶上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房某向单位申请辞职。谁知,单位却拿出他刚入职时签订的毕业生服务期协议,并要求房某向公司赔偿违约金。

  房某称工作一年来单位并没有按照约定对自己进行培训,自己的离职对单位造成不了什么影响,更谈不上损失。为此房某和单位产生了劳动纠纷。

  ◎律师说法:

  天允律师事务所的贾长亮律师说:《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中的十四条称,高等学校毕业生实行定期服务制度。服务期一般为五年(不含见习期一年),随着人事、劳动制度的改革,具体服务年限和办法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商定。因此一些单位在服务期协议中规定员工在服务期内辞职需要缴纳违约金。然而服务期协议和劳动合同不是一个概念,作为企业的员工,就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房某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他提出辞职是合理的。用人单位如果要向房某索取赔偿金,就必须拿出提供的服务或培训支出的证据,如果无法提供,用人单位就没有理由要求他赔偿。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毕业生一定要慎重签订服务期协议。另外,如果毕业生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入职后也应该要求和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在遇到此类问题时毕业生可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