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不能擅自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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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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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013, 六月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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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一个女职工而言,工作与当妈妈是矛盾的吗?有一家公司“聪明”地给女职工在合同中挖下“坑”:合同期内,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

  日前,在市总工会举办的工会律师援助案例展示会上,被工作单位以怀孕违反劳动合同为由辞退的小蔡成了案例主人公。主办该案的是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露莺。做了13年工会援助律师的王露莺说,小蔡的故事挺有代表性。在其处理过的援助案例中,女职工结婚、生育权利被损害的占了很大比例。

  合同中“不得生育”成开除理由

  大学毕业不久,小蔡到宁波一家服装企业应聘外贸业务员。在这家服装企业提供的劳动合同里,赫然有这么一条:合同期限内,不得结婚、生育。如果违背,企业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服装企业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还称,企业规章里也有同样规定,而且还是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的。和其他同事一样,小蔡没有太多考虑就签下了这份合同。

  去年,小蔡发现自己怀孕了。于是她向公司办理了请假手续,提前回家养胎。谁知,待孩子出生,回单位报销相关费用的时候,小蔡却发现早在产前4个月,单位已经对她停缴社保,单方面解除了和她的劳动合同。

  小蔡遂向市总工会进行投诉。市总工会委派王露莺来帮助小蔡讨说法。当时,单位方面很强硬,坚持说是小蔡违反劳动合同在先,拒绝调解。

  那么,合同写了“不得结婚生育”,是否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王露莺说,当然不能。

  王露莺的依据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其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企业的规章制度,虽然经过了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但因违反法律,也是无效的。

  最后,单位和小蔡达成了调解协议:同意一次性支付小蔡生育医疗费、产假工资、病假工资等合计人民币22000元。另外,与小蔡提前结束劳动合同,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17500元。

  女职工常被用人单位五种方式隐形侵权

  “之前,我们也碰到不少外贸、通信类公司以女职工擅自结婚为由而将其开除的。”王露莺说。在市总工会所接到的投诉中,记者也发现,结婚、生育权被侵害,孕期、产期、哺乳期受到不公平对待的情况占了相当大部分。

  事实上,也有不少女职工向工会反映,尽管没有因怀孕被开除,但也存在被用人单位以种种隐形的方式侵权。市总工会对此进行了总结,大致分为以下5种常见“模式”。

  1.有不少用人单位为了减少负担生育成本,明确拒招女青年尤其是生育期女性;

  2.用人单位在与女青年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规定几年内不得结婚怀孕,否则要交违约金或解聘;或要求女职工“排队”生育,怀孕前需要通知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得知女职工怀孕后,通过调岗等方式降低她们的收入,迫使职工本人提出辞职;

  4.不考虑孕妇、产妇的特殊情况,继续保持较高的工作量和考核标准,以不轻易同意产检请假等方式迫其辞职;

  5.一些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中工作环境得不到改善,仍从事接触各种辐射、有毒物质、高空危险作业,长期超负荷工作而导致流产。

  “三期”内可调岗不可降薪

  每个女职工几乎都会经历孕期、产期、哺乳期,也就是所谓的“三期”。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的工会援助律师周阳娟说,如果用人单位在“三期”内对女职工“动”了,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很多女职工‘三期’权益受损,往往选择息事宁人。事实上,她们应该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周阳娟提醒女职工,平时应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注意证据的收集,避免出现日后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无证据提交的局面。

  周阳娟还特别强调了一点———在“三期”中,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女职工的工作岗位,但不得降低其工资待遇。

  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露莺补充说,当然,法律给予了女职工“三期”权益保护,但这并不是女职工不努力工作的借口,权利也不能滥用。如果女职工在此期间任性妄为、严重违纪,用人单位仍然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