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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013, 七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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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省人社厅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下简称新《劳动合同法》)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其最大亮点是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
2006年毕业的王先生是长沙市一家建筑公司的劳务派遣工,每月工资2000多元。他发现,和他干同一份工作,工作时间也一样的“正式工”同事,每月工资要比他多出好几百元。前不久,公司在端午节发放节日福利时,王先生也只有正式工的一半。
“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的情况在我省并不少见。据了解,目前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部分用工单位超范围使用“临时工”、部分劳务派遣单位不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等。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人单位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并且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同时,新《劳动合同法》对主要从事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岗位的劳务派遣工也作了具体界定:临时性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工作岗位是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