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用工是否存在双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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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013, 七月 2

目前关于双重劳动关系的建立相对应的法律规定主要有:

1)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

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但是,

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

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2)

《解释三》第八条。

上述条款明确规定了对于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

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

下岗人员以及因企业经营困难放长假的人员可以与用人

单位形成两个以上劳动关系。但对于其他情形能否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并未涉及。

对此,

《最高人民法院院对于

<最高院解释三>

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该

问题倾向于认为应类推适用第八条解释,

即对于不定时工作制、

业余兼职等劳动

者“主动型”同时在两个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认定存在双重劳动关系。而《劳

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及九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仅是对双重劳动关系存在情况下,

对劳动者违约,

后一用人单位侵权时规定的相应责任,

并非对双重劳动关系本身

的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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