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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黄洁
本报通讯员张笑铭
用人单位一审主张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到了二审阶段,为减少损失,用人单位又主动向法院提交了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最终,等待他们的除了案件被发回重审的裁定,还有一张高额罚单。
据了解,国森公司的这张罚单因两起劳动纠纷而起。2012年,分别在国森公司人事部门和销售部门工作的徐某和艾某两人,因不满公司长时间拖欠工资,而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国森公司却始终坚决否认徐某、艾某两人为本公司的员工,不认可与两人存在劳动关系。为此,徐、艾两人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过仲裁审理后,认定了双方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由国森公司向徐某、艾某两人分别支付所拖欠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以及相应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对于这一仲裁裁决,国森公司不服,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国森公司继续强调,徐某和艾某不是本公司员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也没有其他业务或合作关系。可是,案件审理过程中,徐某和艾某提交了工资卡对账单、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参保表格等一系列的证据,能够充分地证明其与国森公司之间确实存在着劳动关系。最终,西城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国森公司的诉讼请求。
眼见之前的仲裁和一审全都失败,而且还背上了“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的赔偿,国森公司在上诉过程中决定改变诉讼策略。这回,其放弃了始终坚持的“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反而主动提交了与上述两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由于逾期提交的这份关键证据,使得徐某、艾某在工作期间是否与国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的真假都要重新进行审查核实,二审法院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撤销了原审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但对于国森公司的前后矛盾的主张和行为,一中院也并没有漠视不管。一中院认为,国森公司在一审诉讼程序中主张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由于没能获得人民法院支持,在二审诉讼程序中又提交了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这种逾期提交证据的行为没有正当理由,且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妨害了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必须予以处罚。”依照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北京国森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罚款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