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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亚楠 北京市高文律师事务所
年薪制作为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衍生品,在西方国家高级管理人员中普遍存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及与世界的融合,诸多企业出于各种目的纷纷效仿西方采行年薪制。囿于法的天然滞后性,现行法律缺少对年薪制的相关规定,年薪制在适用中乱象纷生、纠纷频发。适用中的无序、混乱必然阻滞这一制度应有功能、作用的发挥,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严重的可能成为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合法依据”。笔者就办理的多起劳动争议案件阐述年薪制的概况、功能、适用对象、风险,结合我国劳动法律的有关规定,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立法建议。
关于年薪制的产生与发展
一、年薪制概述
年薪制本质上属于一种分配制度,公司制作为人类历史的一项革命性的制度和发明,开创了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作为公司的管理者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作为公司的管理者,另一方面作为公司的员工。传统意义上的固定工资已无法充分激励管理者的积极性,于是作为分配制度和激励制度的年薪制粉墨登场。
百度百科分别从狭义和广义角度给出了年薪制的定义:“从狭义方面来说,年薪制是一种以年度为单位确定经营者的基本收入,并视其生产经营成果挂钩考核、发放效益收入的工资制度;从广义的角度来看,年薪制就是通过多种收入调节手段,实现对经营者有效激励约束的一种报酬机制。”
二、年薪制的功能
从年薪制的产生来看,主要具有如下功能:
首先,激励性与约束性并存。年薪制作为一种分配方式,其制度设计初衷在于最大限度调动管理者的积极性、主动性,促使其为企业创造更多的利润;但同时,对经营者亦是一种压力、约束和风险,其如果无法完成既定的目标或指标,将无法获得双方约定的年薪。
其次,公平性与效率性的统一。高管人员作为生产要素(人力资本)的供给者和复杂劳动(从事经济管理工作)的工作者,应获得高于普通职员薪酬的薪金,这体现了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再次,制度性与规范性。年薪制是国际通行的一种高管人员报酬分配的制度安排,具有特定的规范要求和分享标准以及原则,设计良好的年薪制可以起到有效激励和规范高管人员行为的作用。
三、年薪制适用的人员范围
基于年薪制的功能设计,笔者认为年薪制应当而且仅适用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并且可以适当参考《公司法》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结合本企业的治理结构、管理层级,将高级管理人员明确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即年薪制应当明确排除普通员工的适用,以增加对其基本劳动报酬的保护。
四、年薪制风险
任何一项制度都是一把双刃剑,适用不当可能给当事人双方带来危害。在我国现阶段,劳动力市场仍为资方市场,高级管理人员相对于普通劳动者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其在强大的企业面前仍为弱势群体,如何合理规制年薪制的适用,有效培育我国的职业经理人市场是一项极为迫切的课题和任务。
时下,基于企业的经营风险及企业的诚信有待加强,诸多企业通过年薪制的适用达到其不良目的,主要表现为“年终一次性发放”的约定成为不予发放的托词、企业以各种理由在年薪中减扣部分费用、模糊约定“年薪制”、频繁辞退管理者、大肆欠薪、利用“年薪制”达到限制管理者离职的目的等。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年薪制的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并无年薪制的直接规定,与其相关的主要为工资标准、确定方式、支付周期,主要体现为:
一、《劳动法》关于工资的规定
《劳动法》第五章关于工资的主要规定为按劳分配、工资总量宏观调控、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最低工资保障、按月支付;并对拖欠工资赔偿给予规定。因此,企业作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自主确定分配方式、工资水平,但是必须按月支付。笔者认为,由于该法通过于改革开发初期,尚有计划经济的成分存在,其主要对象为广大的普通员工,并未过多关注管理者这一特殊群体的利益。
二、《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工资或劳动报酬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工资或劳动报酬的主要规定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由于该法立法初衷侧重于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问题,其并未过多规定劳动报酬事宜,不过较《劳动法》已有了明显进步,主要体现在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工资标准或劳动报酬,但同时规定不得违反国家的规定。
综合前述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劳动法律作为社会保障法,不同于合同法律等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劳动法律体现了较强的国家干预因素。因此,我国现行法律并不允许用人单位按年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其设定的最长周期为月。此主要基于在现代社会,劳动是人们谋生的手段,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因劳动而获得的回报,以维持自己和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并在此基础上获得物质及精神上的进一步发展。法律对劳动报酬进行保护的最重要方式,就是确认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并通过多种途径对这一权利加以保障。工资支付周期的规定即为保障方式之一。《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9条:“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劳动者工资。但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即劳动法关于工资支付周期的规定为强行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以自己的意志协商确定。因此,如果年薪制规定以年度作为支付周期,则该规定应系无效,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工资或劳动报酬。
关于年薪制的立法建议
虽然年薪制在我国已经实际存在并适用,但由于我国的企业形式、资金性质高度多元化,加之年薪制仅为劳动法律制度中有关分配的制度之一,其涉及面非常狭窄,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关于年薪制的立法建议:
一、关于立法层级,已如上述,年薪制作为劳动制度之一的分配制度,结合我国的立法层级,笔者认为应在部门规章层面进行立法。
二、对于适用人员范围进行概括性规定和列举性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不应适用的人员范围,避免适用的混乱和无序。对违法适用“年薪制”的劳动合同和行为认定为约定无效,并对此类企业予以适当的行政处罚。
三、对于适用的用人单位范围进行限制,由于劳动合同法中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皆可成为合法的用人单位,但基于年薪制的制度设计主要为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公司制企业,因此,立法应当明确可以适用的用人单位的范围,笔者建议应当将其限于公司制企业。
四、对年薪制的形式可以“基本年薪+奖励年薪”、“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奖励年薪”等不同形式。但应当有基本年薪,该年薪发放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以与现行法律、法规相适应。对于“年薪制”约定不明的,按照“年薪制”约定数额除以十二个月计算确定月工资,由企业对“年薪制”发放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并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