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仲裁部门:女职工哺乳期企业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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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新闻网-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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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2013, 七月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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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今年的“最难就业年”里,不少求职者幸运地找到了工作。在经历了上半年的对接入职后,一些劳动纠纷也不可避免地困扰着用工双方。昨天,市劳动仲裁院从上半年百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选取了三件典型案件。通过评说案件,分析事例,给求职者和用人单位都提个醒。

  产假到期延迟返岗

  单位拒付工资违规

  案例:郭女士是一家企业的出纳员,今年4月8日,她的产假到期,本应正式到岗,但因孩子发烧,郭女士在未通知单位的情况下,又休了一周。4月15日,单位通知郭女士,将调整她的岗位,并拒发旷工一周的工资。郭女士到单位大闹一场,单位欲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说法: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治疗期间,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经调解,该企业撤销了解除劳动合同决定,适当调整了郭女士的岗位,一周的工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