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来沪就业人员申办《上海市居住证》若干事项的通知

批准日期: 

2013/06/27

发布日期: 

2013/07/26

实施日期: 

2013/07/01

主文: 

关于来沪就业人员申办《上海市居住证》若干事项的通知
沪人社就[2013]30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来沪就业人员申办《上海市居住证》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来沪就业人员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相关就业信息的核定管理工作。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申办《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就业信息进行核定,并做好政策咨询、信息查询等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二、来沪就业人员申办《上海市居住证》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与用人单位订立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申请当月该劳动(聘用)合同未终止或解除;

2.申请当月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

三、来沪就业人员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签注手续时,签注当月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予以签注。

四、《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来沪就业人员办理签注手续时,可以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网办理网上预签注。

五、来沪就业人员申办《上海市居住证》过程中,对本人就业、社会保险状态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受理机构所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请复核。

六、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