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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013, 八月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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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新修订的《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据安徽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处长孙立群介绍,修订后的《办法》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增加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对于此前存在争议的“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算工伤”问题,新《办法》作出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纳入工伤认定。申请时除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及医疗诊断证明以外,还需出具有关部门所作的法律文书或法院的生效裁决。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的举证时间也将计算在工伤认定时限内,这将更利于保障工伤职工权益。
本报合肥8月19日电 (记者叶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