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公开文章分类:
跨越2008.1.1的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支付一直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注的一大焦点,尤其是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十分复杂,原因就在于2008.1.1前后规定的不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由此,使得经济补偿金因为存在劳动关系跨越2008.1.1的实际情况而变得比较复杂。为了能够正确理解和适用,本文对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和计算公式做了一些整理和分析。
一、经济补偿金的“分段”问题
计算经济补偿金,首先要厘清如何“分段计算”这一问题,分段计算涉及两个方面:基数分段和年限分段。
(一)经济补偿金基数的分段
《劳动合同法》首次规定对经济补偿金基数进行封顶,即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确定,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也就是通常所说的“3倍+12月”双重封顶。
由此,补偿金的基数确定有两种情况:
1.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则计算基数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不分段。
2.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则需分段:
2008.1.1之前的年限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
2008.1.1之后的年限以3倍封顶数额为计算基数。
(二)经济补偿金年限的分段
2008.1.1之前对“12月封顶”规定的四种情形:
a.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b.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致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c.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d.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
2008.1.1之后(即《劳动合同法》)对“12月封顶”的规定: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综上,对经济补偿金年限的分段就出现以下几种典型情况:
1.不分段计算
《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是不属于2008.1.1之前规定的四种封顶情形(见上文),也不属于2008.1.1之后规定的封顶情形,则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分段计算
(1) 《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属于2008.1.1之前的“12月封顶”的情形,劳动者在2008.1.1之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的规定计算,2008.1.1之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
(2) 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3倍+12个月”封顶情形,则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自2008.1.1计算,2008.1.1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的规定计算。
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
综合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和年限分段情况,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只要存在封顶情形的,都应以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为分界点进行分段计算。为了便于正确计算,下文总结归纳了经济补偿金的四种计算公式:
(一)2008.1.1前后均无封顶情形
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本单位工作年限×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2008.1.1前后都有封顶情形
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2008.1.1前的工作年限(不超过12个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2008.1.1后的工作年限(不超过12个月)×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三)2008.1.1之前有封顶情形,2008.1.1之后无封顶情形
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2008.1.1前的工作年限(不超过12个月)+2008.1.1后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四)2008.1.1之前无封顶情形,2008.1.1之后有封顶情形
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2008.1.1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2008.1.1后的工作年限(不超过12个月)×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下期预告:额外经济补偿金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是否继续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