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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2013, 九月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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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杭州9月27日电(记者段菁菁)群众演员的劳动究竟属于什么性质?他们是否属于特定的劳动群体?受不受相关法律条款的管束和保护?哪个部门、哪种条款能够保证他们的最低薪酬和劳动安全?
北京律师何楚棐认为,目前的《劳动合同法》无法覆盖所有的群体和工种,而群众演员这一工种恰处于《劳动合同法》的“灰色地带”。
事实上,很多群众演员加入剧组拍戏往往只有“口头约定”。群众演员受雇于剧组,按剧组指示拍戏后获取劳动报酬,并不受剧组相关规章制度的约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属性。“群头”与群众演员的关系,类似于建筑行业中的包工头与工人的关系,甚至比包工关系更为松散。
对于群众演员管理,在法律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只能从行业规则层面上来规范。比如,隶属于横店影视集团的“演员公会”,其管理方式就能比较有效地杜绝群众演员工资被克扣的现象。
不过,与电视剧协会、导演协会等协会的自治性质并不同,横店“演员公会”更偏向企业管理。业内人士认为,成立“演员公会”的做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范群众演员市场,但在维护群众演员利益上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善。
要保护群众演员这一工种,最终还需在全行业内制定相关的法律,让全行业的人严格遵守。比如对剧组进行资格审查,规定只有具备一定资质的演艺机构才可以招募群众演员,剧组拍戏严格遵照劳动合同法,使用群众演员必须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等等。
今年3月,群众演员李兆坤等人已向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呼吁成立群众演员工作组,作为演员委员会的下级组织。演员委员会秘书长张歌回应,群众演员处于社会底层,关注度较低,有待制片、导演、编剧、演员等四大委员会联合起来,共同进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