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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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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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013, 九月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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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下称《条例》),自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明确,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故意拖延工资集体协商的,最高要被处罚2万元。

  此外,会议还表决通过了《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将从11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盲人、重度残疾人免费乘坐公交和地铁,而残疾人专用车在公共停车场免收停放费。对于擅自占用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则最高处罚1万元。

  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

  《条例》提出,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须对等,每方三至七人,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双方代表不得互相兼任。而且女职工人数达到企业总人数十分之一以上的,须至少有一名女职工代表。工资集体合同期限由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约定,一般为一年。

  《条例》规定,协商中一旦发生争议,双方须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

  此外,因履行工资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拒绝协商最高罚两万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明确,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故意拖延工资集体协商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向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提供履行代表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造成无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工资集体合同的,将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档案纳入政务公开的范围,并可对企业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还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如果企业违规解除职工方代表劳动合同的,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企业恢复职工方代表的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工资;如本人不愿恢复工作的,企业须向职工方代表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