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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前几天,女员工突然怀孕了。然而,单位却以登报公告的方式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该单位的做法被法院否定。近日,本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故判令女职工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至女职工哺乳期结束后终止。
2011年7月,卢燕(化名)入职某商贸公司,任导购员。双方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底,商贸公司口头承诺给卢燕的工资待遇为每月5000元,实际平均工资为3000余元。2012年4月,卢燕在工作时受伤,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经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卢燕的伤残构成十级。
卢燕称,由于她的伤未痊愈,所以鉴定结果出来后根本无法到岗位工作。从2012年8月开始,商贸公司以种种理由拖延解决她的工伤后续事宜,而且拒绝她要求上班的请求。
劳动合同马上到期,这时卢燕却怀孕了。即便如此,商贸公司人员仍拒不与她见面协商劳动合同的有关事宜。卢燕说,因为妊娠反应严重,又加上数月来一直奔波于工伤处理,造成劳累过度,而且商贸公司的消极态度让她气愤交加,她几次差点儿流产。无奈之下,她只得一边在家安胎,一边由家人继续联系商贸公司,但该公司人员根本不予理睬。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卢燕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在案件仲裁过程中她才知道,原来商贸公司早就通过登报公告的方式向其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将她的保险和档案全部转出。无奈之下,她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要求商贸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工作。劳动仲裁部门的仲裁结果为,卢燕和商贸公司的劳动关系延续至卢燕哺乳期结束后终止。商贸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卢燕的档案关系转移至该公司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一次性给付卢燕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和其他费用。仲裁之后,双方均提起诉讼。
庭审中,商贸公司的代理人表示,不同意卢燕的要求将劳动关系延续至哺乳期结束后终止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卢燕在怀孕时未能及时向公司提供完整真实的医学证明,而且公司在劳动合同终止的日期,依法向卢燕履行了相应终止劳动合同的送达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本案中,卢燕在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前已怀孕,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应延续至卢燕哺乳期结束后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存续,商贸公司理应将她的档案关系转移至该公司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除了判令卢燕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至她哺乳期结束后终止外,法院还判令商贸公司给付卢燕相应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