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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先生在一家纸袋公司工作,虽未签劳动合同,上班时间也不固定,但其依然按照考勤结薪。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谭先生向法院起诉确认自己与纸袋厂的劳动关系,但厂方坚称与谭先生是雇佣关系。法庭上在法官询问下,谭先生自己也说不清与厂方之间到底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法官告诉记者,类似谭先生这样上了法庭说不清楚的劳动者,还有很多。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何区别?劳动者如何判断自己与厂方之间是不是劳动关系?通过相关案例分析,法官强调,两者存在明显的区别,由此导致对应的报酬支付、解除关系的经济补偿等方面存在差异。
【案例1】 清洁工要求补足工资被法院驳回
龚先生为某电器公司所在的办公场所提供清洁服务,可在每周一到周五在电器公司上班期间的任何时间前往完成清洁工作,每月报酬为300元,龚先生须凭其到税务部门开具的正式发票前往电器公司领取报酬,每三个月结一次。
龚先生认为,双方用工形式符合劳动法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形式,电器公司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结算周期过长,涉嫌违法,遂将电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电器公司补足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龚先生只是为电器公司提供清洁服务,且提供服务的时间可以自行安排,只需向电器公司交付清洁成果即可,电器公司也不需对龚先生进行管理,双方对报酬支付条件的约定也明显有别于劳动关系中的工资支付。因此,双方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对龚先生依劳动关系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2】 签劳务雇佣合同 被认定劳动关系
刘先生与一家机电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务雇佣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刘先生担任机电公司工程现场管理工作,要求其工作达到公司规定该岗位职责的要求和对该岗位的特别规定;月薪5000元,半年发放一次;每月可休息3天,且可以调休;刘先生应接受公司的管理,且公司根据需要调整刘先生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范围、劳动报酬等事项;合同到期,刘先生应按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双方就劳动报酬支付和解除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机电公司主张,其与刘先生之间签订了《劳务雇佣合同书》,双方属于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务雇佣合同书》的具体内容符合劳动合同的特征,特别是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实质为劳动合同,确认了双方之间属于劳动关系,非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有明显区别
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黄薇提醒广大劳动者,从表象上看,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很容易混淆,但其实两者之间存在比较明显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则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劳动关系报酬支付方式多为定期支付,有规律性,且除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其他福利待遇。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即时结清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一般只获得劳务报酬;
劳动关系一般是较为稳定的、长期的关系,而劳务关系一般为灵活的、短期的关系;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范调整,而劳务关系则适用合同法等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