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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记者 彭小菲)公司高管张某在职期间考勤良好,却被以旷工为由炒了鱿鱼,张某遂将公司告上法庭,不料公司却拿出证据反驳称,张某在职期间私开公司违反规定在先。近日海淀法院审理认定,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无需给予补偿。
庭审中,张某表示自己的考勤记录良好,公司以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应给付经济赔偿。而公司则表示,张某虽每日按时打卡,无迟到早退记录,但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在朝九晚五的工作时间内并未在岗,而是长期私自外出自营公司,已构成了实质上的“旷工”,故公司有权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并无需给付任何赔偿。
为此,该公司还向法院提交了保密协议和员工行为准则,以及张某自营“华通”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其中,公司明确约定掌握公司核心技术的工作人员,在职期间不得在外兼职或自营竞争性业务公司,如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另外,根据“华通”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显示,该公司为张某与配偶共同成立,主营业务与张某原公司类似。而为了进一步证明张某“旷工”的事实,公司更是申请调取监控录像,证明张某确实在工作期间,经常往返于原公司与自营公司两个写字楼之间。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综合证据足以证明张某在职期间存在多次旷工情形,且自营公司的行为亦违反了原公司保密协议中的禁止性规定,故原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且无需给付补偿或赔偿。
法官释法
一般而言,无论是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还是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动合同法》中规定:若劳动者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等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员工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