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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从市区搬迁至武鸣,赖先生考虑到往来不便,提出辞职,并向单位索要补偿金。在单位看来,辞职是员工主动提出,补偿金不该给。日前,江南区法院一审判决,单位迁址降低了劳动合同的条件,赖先生因此辞职,可获单位补偿5000元。
单位搬迁新址,员工辞职索赔偿
赖先生从1992年起,就一直在南宁某水泥厂工作。去年9月19日,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单位告知:生产车间将于年底搬迁至武鸣,暂时无法提供员工每天上下班的接送,只能每星期接送一次。
赖先生说,单位的搬迁,让他产生了辞职的想法。赖先生的家住在民乐路,原来单位在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他每天骑电驴往来,一趟也就20分钟。若单位搬迁到武鸣,届时,上班路程将增至1小时,车费22元,耗时长,开支大,根本无暇照顾妻儿。
赖先生一番深思熟虑后,向单位提出了辞职申请,与此同时,他以《劳动合同法》为依据,向单位索要5000元的经济补偿。在赖先生看来,辞职虽然是自己主动提出,但均因水泥厂提供续签的条件降低所致。
单位拒绝补偿,被起诉至法院
水泥厂同意了赖先生的辞职申请,但坚决不同意经济补偿。无奈之下,赖先生只能一纸诉状,将水泥厂起诉至江南区法院。
案件开庭审理。法庭上,水泥厂辩驳,当初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就已经明确表明: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或员工的工作表现、考核情况,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而武鸣的工厂,就是水泥厂设立的工作地点之一。
另外,水泥厂考虑到厂址搬迁,已于2012年5月提高了员工工资,并为在武鸣的员工提供了住宿,调整了伙食补贴、交通补贴等。
工厂认为,搬迁并没有导致工人收入的减少,反而,工人劳动条件得到了提高,因此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一审判决,员工获赔5000元
日前,江南区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工资待遇的提高、伙食补贴的调整,均发生在合同续订之前。此外,交通补贴则发生在合同终止之后。三者均不是单独针对合同到期所进行的调整,因此,不能认定为劳动条件的提高。
法院审理指出,因工作地点调整到武鸣,赖先生上班路途时间增加、交通费用增加、休息时间减少,参与家庭生活的时间减少,以及对家庭成员的照顾减少。由此可见,调整工作地点过远,会对赖先生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法院认定,作为水泥厂,其对上述情况均无法予以弥补,据此,已构成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降低,故赖先生不续订劳动合同,水泥厂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补偿金是多少?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虽赖先生是从1992年起就在水泥厂工作,但该法律是从2008年起实施,故计算时间应从2008年算起。
依照双方确认的按照2012年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1000元/月计算,水泥厂应赔偿赖先生经济补偿金数额为5000元。江南区法院一审判决后,水泥厂不服,提出上诉,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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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要支付补偿看清以下条件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法官以通俗语言,简要分析了该条例出现的三种情况,以及由此产生的结果:
情况1: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维持或者提高,当劳动者不续签,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情况2:劳动合同约定条件降低,当劳动者不续签,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情况3:用人单位将劳动者开除,不论劳动者是否续签,用人单位均需支付经济补偿。(记者 梁静 通讯员 路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