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3, 十二月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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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招用了一批职工。公司在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时,黄某认为劳动合同是对自己的束缚,因此不愿意签订。公司于是让黄某写了一个声明:“本人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特此声明”。黄某在声明上签了名。从此,公司未再要求黄某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6月,黄某因为加班费与单位产生纠纷,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1万元,同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6万元。
就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公司拿出了黄某签名的声明,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完全是黄某个人原因,公司不应该支付双倍工资。
仲裁部门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黄某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声明违反法律规定,因而是无效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如果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就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最终,仲裁部门裁决公司依法向黄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2.6万元。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近日,法院作出了内容相同的判决。
沈阳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刘安财律师指出,目前这样的事情比较常见,很多企业为了节省成本,私下和员工达成协议,不签订劳动合同及保险。殊不知一旦出现纠纷,企业必须给予职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