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五, 2014, 一月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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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在桐柏县某矿业公司工作期间患上尘肺病,被认定为工伤,但直到公司破产,工伤赔偿问题也未得到解决,双方由此对簿公堂。
身边的事儿
张某于1988年到2004年期间,在桐柏县某矿业公司从事粉尘工作,不幸患上了尘肺病。2005年4月,经南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七级伤残。因该公司未给张某交纳工伤保险,2005年以来,张某一直找该公司协调,可赔偿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
2013年10月23日,张某向桐柏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因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仲裁委员会未予受理,而此时该公司已经破产。无奈之下,张某将矿业公司告上法庭。
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为劳动者依法交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履行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张某在被告处工作,患上职业病,被告矿业公司应给予张某工伤保险待遇和伤残待遇,遂判决被告矿业公司承担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2万余元。
法理解说
我国《社会保险法》及《职业病防治法》均规定了劳动者患有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的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矿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即便公司破产后,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