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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小王从某大学毕业后就职于一家公司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小王与公司、学校三方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约定服务期为3年,第1年为见习期,未按规定完成服务期的,每差1年支付1万元违约金,双方权利义务依报到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随后公司与小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期限为4年,并规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
3个月试用期内,小王提出辞职申请。公司扣留了小王的档案,并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还要求小王支付4万元违约金。
小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不需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公司配合办理离职手续,返还被扣押的档案、户口材料。
[律师说法]:本案中,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小王的仲裁请求。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雪提醒:一、就业协议不等于劳动合同;二、试用期内,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任何限制劳动就业选择权的均属无效。
李雪解释说,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就业协议是指学校、用人单位、学生三方在学生毕业之前共同签订的确定就业意向和相关权益。前者发生在学生毕业之前,好比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订的“出嫁协议”,只约束“婚前”,后者则是用人单位、学生双方签订的“夫妻协定”,约束的是“婚后”的生活如何安排。《就业协议书》并不受《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小王入职后,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才真正保证了其作为劳动者身份的权利。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就解除权而言,试用期内劳动者只需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小王在试用期提出辞职,只要履行提前3天的提前通知义务即可。
律师提醒大学生特别关注以下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时,单位如果解除劳动合同,需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告知劳动者,而且法律要求,单位即使在试用期也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