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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干完工作后未向领导打招呼,就自行提前下班,结果在回家途中被一辆小汽车撞伤。那么,职工所受到的伤害应被认定为工伤吗?
身边的事儿
2012年12月22日17时左右,开封县某公司职工潘某骑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在17时22分左右途经开封县兴隆乡薄店桥西100米处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鉴定,潘某不负事故责任。2013年9月27日,潘某向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开封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3年11月5日,开封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潘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对此,潘某所在的公司不服,于2013年12月16日向开封市金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公司称,其单位规定的下班时间为当天的17时30分,潘某17时就下班属于提前下班,并且未向单位请假说明,已经违反了单位的上下班制度。潘某在提前下班途中不属于下班途中,其间受到的伤害不应当认定为工伤。该公司请求撤销开封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结果
近日,开封市金明区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开封人社局作出的潘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的认定。宣判后,用人单位服判,未提起上诉。
法理解说
法院认为,潘某虽然未向单位请假就提前下班,但其下班前已经完成了自己的工作,并且提前下班的时间接近单位规定的下班时间,将其提前下班回家途中认定为下班途中具有合理性。另外,用人单位认为潘某未向单位请假就提前下班违反了单位的工作制度,认定其在回家途中所受伤害为工伤不具有合理性。因违反单位工作纪律与认定工伤是两个法律关系,违反单位工作纪律不应影响工伤的认定,故法院不予支持用人单位的主张。最终,法院判决维持开封人社局作出的潘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的决定。
宣判后,用人单位服判,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