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发布劳动维权典型案件 教市民计算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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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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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2014, 四月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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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一节临近,劳动维权又成了大家热议的话题。昨天,记者从姑苏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去年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89件,其中近一半案件涉及加班费问题,争议的焦点在于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上。为此,法院特意整理几起典型案例,带领大家解读究竟该如何计算加班费。范昰彧 何洁

       加班费按计件单价倍数算

       王某在一家服装厂工作,公司主要实行计件工资制度,职工每做好一件服装发工资20元。王某一般每月工资为1600元左右,效率高时可以得到2000元左右。

       2012年开始,由于公司经常接到时间较紧的订单,便安排王某等人在休息日加班。之后,公司以王某每月工资1600元为基数,折算出其平均小时工资标准,并据此发放加班工资。王某觉得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公司支付了10000元加班费。

      法官: 这家公司实行计件工资制度,但在发加班工资时,却按计时工资制度计算,已是错误;而在确定计算基数时,公司以王某效率较低时的工资收入为基数,变相减少其加班工资,是错上加错。实际上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按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或300%支付加班费。

        未完成定额任务不算加班

        宋某是一家五金机械厂的员工,从事零件加工。单位规定,每名工人每月必须加工80个零件,基本工资2600元。超过80个的,按每个100元发奖金。宋某工作一年7个月后离职,因工资问题与单位无法达成一致,提出仲裁。仲裁没有支持宋某,于是诉至法院。

        宋某认为,单位规定每月80个零件的加工量过高,正常工作时间内根本无法完成,导致自己每天加班,而公司从未支付过加班费。

        公司提出的证据显示,大部分工人都能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最低工作量,不少工人每月能多完成近20个零件加工,因此安排的工作量并没有问题。宋某的工友也证明宋某平时工作效率不高,上班时间常接打电话、聊天、休息。最终法院同样驳回了宋某的诉请。

        法官: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只有在完成定额任务且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标准工作时间后,根据单位要求从事劳动的,才视为加班。宋某在标准工作时间内没能完成定额任务,又无法证明公司规定的工作量超出正常水平,因此,宋某延长的工作时间不能算加班。

        在法定休假日轮班算加班

        胡某在一家塑料制品厂工作,公司实行轮班制,每台机床4名工人三班倒,即使遇到法定节假日也没有休息。

       去年,公司和胡某解除了劳动合同,胡某要求公司支付以往的加班工资,公司认为他们实行的是轮班制度,每次下班以后要隔24小时才来上班,正好轮到法定节假日工作时,也不应当再支付加班费。胡某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休假节日的,应当视为加班。最后胡某拿到了8000余元加班费。

        法官: 对于轮班制职工来说,往往很少考虑节日加班费,但实际上如果轮班时正好是法定休假日的,同样应被视为加班,单位应该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