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4, 五月 13
公开文章分类:
2011年5月20日,成都一餐饮公司向陈某发出聘任书,聘任陈某为公司总经理,基本年薪为税后人民币52万元,聘期为五年,聘任书盖有公司公章和董事长签章。陈某收到该聘任书后,未在其上签章。同年7月1日,陈某正式入职。9月22日,公司向陈某发出一份停职通知书,要求陈某9月24日开始停止总经理工作职务,于9月26日之前到公司总部报到,逾期3日,视为自动离职。9月26日,陈某自动离职。后陈某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餐饮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6666.67元,经济补偿金7628.76元。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定餐饮公司向陈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77202.4元,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餐饮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餐饮公司向陈某发出的聘任书,只载明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名称、在聘职务和期间劳动报酬,对诸如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劳动保护等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只字未提,且没有陈某的签章,也没有二者各持一份,不符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条件。聘任书只能视为餐饮公司拟就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而发出的要约,陈某入职餐饮公司工作,应视为陈某以实际行动作出的承诺,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建立,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餐饮公司应向陈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