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4, 五月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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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刘某系香港居民。四川内江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12年10月聘他从事工程图纸设计工作,双方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合同约定刘某首月税后工资6000元,以后月工资均为税后8000元。2012年12月31日,A公司与刘某依据合同约定结清了工资。2013年1月1日,A公司以刘某不符合单位用工要求为由通知刘某解除未到期劳动合同。刘某认为A公司不能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劳动关系并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为此,刘某与A公司在协商处理无果后,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撤销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查明:刘某存在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的事实和违法就业行为。仲裁委依据相关法规确认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并依法裁决驳回刘某的诉求。
【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刘某系香港居民,其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虽然与某公司建立用工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该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仍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