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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陈某2012年5月入职广州某实业有限公司任技术员,入职时学习并签收了公司经过民主程序修改的2012年版的规章制度。2013年2月,陈某连续缺勤5天,并没有向公司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经公司通知上班也没有回应。公司便根据规章制度中“旷工五天,公司可以开除”的规定向陈某发出《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陈某收到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该公司辞退陈某未事先将理由通知公司依法成立的工会并听取工会意见,属于违法解除,因此裁决支持了陈某的主张。
【律师说法】
针对以上案例,本报记者采访了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郑律师表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程序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雇员工的必经程序,工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雇员工享有知情权,此外,对于企业的不当解除,工会还有要求纠正的权利。那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通知工会的,有怎样的法律后果呢?《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解释(四)》)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履行工会程序导致法律后果做了明确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从《解释(四)》的规定来看,只要用人单位未事先通知工会,就属于程序性违法,程序违法也属于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实践中,工会程序往往容易被企业所忽略,认为只要实体方面合法就没有问题,但事实上,即使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实质要件,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单方解雇员工时,必须履行通知工会并听取工会意见的法律程序,否则就有可能承担因程序违法,而导致单方解除行为违法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