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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时,员工与所在公司签署了入股协议,出资2万元购买了2%的股份。办理了离职手续后,“老东家”却迟迟不退还员工股资。近日,原芜湖全博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员工张女士通过大江晚报新浪官方微博反映此事。事实如何?记者就此展开了调查。
员工:原公司违反入股协议
据了解,张女士于2012年8月10日入职芜湖全博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入职后,曾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安徽将相和集团入股协议”,出资2万元购买了全博商贸2%的股份。在张女士提供的这份入股协议上记者看到,协议对入股条件、权限、退股和转股等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其中,在“退股与转股”项的第一条明确表明:入股员工如主动离辞,股权必须退回给华府商贸有限公司(全博商贸的母公司),股资以当时的市值折算。
“入股协议里写得明明白白,但事实却是,今年2月份,我通过正常程序从公司离职后,在4个多月的时间里多次要求公司退还股资,但公司一直不同意,至今不予退还。”张女士气愤地告诉记者,她的遭遇不是个例,“当月离职的其他3名同事,股资也被公司扣留至今。”
张女士还质疑,这份入股协议的抬头为安徽将相和集团,但实际上工商局根本没有登记这家公司名称,“我们查了,芜湖只有将相和酒业,有独立法人,与全博及华府都没有关系。”她担心,这份打着将相和集团名义的入股协议是否有效。
涉事公司:离职员工得“倒赔”公司损失
根据张女士反映的情况,记者分别致电了全博商贸及其母公司华府商贸。华府商贸的一位李姓负责人在电话中向记者证实,公司的确没有退还这几位离职员工的股资,但事出有因。
“这几位员工在入职时都与公司签署了《员工保密协议书》及《竞业限制协议》,但他们离职后,公司调查发现,在竞业限制有效期内,他们均到另一家与我公司有竞争关系的酒业公司上班。”该负责人认为,作为公司曾经的销售主管,张女士等员工掌握有原公司的一些商业秘密,如营销渠道、管理模式、客户名单等。这种同行业间的跳槽行为,极有可能对原公司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的《竞业限制协议》中对违约责任约定得很清楚,如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乙方(劳动者)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将停止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主管及主管级以下还应当一次性支付公司违约金10万元。”该负责人说,根据违约金标准,公司扣下了张女士等人的股资,是理所当然的事。据了解,该公司去年也有多名员工跳槽至同行业公司,因涉嫌违反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及盗取商业机密,公司还向芜湖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进行了报案。
“老东家”的回应并没有得到张女士的认可。她向记者承认,自己的确在离职的几个月后到芜湖另一家酒业公司上班,但原因是原公司在此期间一直没有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从2014年2月辞职至今,我从未收到该公司的补偿金,该公司违约在先,因此我没有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的义务。”对此,华府商贸的李姓负责人则反驳称,公司财务曾一直试图电话联系这几名离职员工领取补偿金,但对方不接电话。
律师解析:公司若违约可走法律途径
张女士的主张是,其离职后公司没有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在先,因此她不遵守竞业限制协议也无可厚非。对此,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建中认为,张女士的违约行为,对其主张有不利影响。杨律师表示,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竞业限制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公司没有承担支付补偿金责任,作为劳动者,完全可以通过仲裁、起诉等法律手段解决,而不能因为公司的违约行为而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对自己不利的选择。
杨律师还表示,如果劳动者与公司签署的入股协议是一份有效合同,且合同中约定了员工正常离职可退还股资的话。如果公司违反约定,劳动者凭着入股协议及股权证书、收款收据等证据起诉的话,完全可以保障自己的正当权益。
名词解析: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