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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召开,会上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草案修改一稿)》(以下简称《条例》),其中公立学校体育设施面向公众开放可适当收取费用、医保卡可进行健身消费等亮点措施备受关注。
公立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可适当收费
《条例》提到,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体育场、体育馆等健身场馆和非寄宿制公立中小学校体育场,若提供开放服务,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管理单位向物价主管部门申报核准,并予以公示。收费收入应当用于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和保险、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荣生向大会作说明时指出,适当收费目的在于到学校健身的市民珍惜锻炼机会并控制人流量。
而在学校设施开放时间上,非寄宿制公立中小学校体育场的开放时间为教学之外的时间,且每天不少于2小时,双休日、学校寒暑假、法定节假日期间开放时间每天不少于8小时。体育馆的开放时间,由学校自主确定。不过,非寄宿制公立中小学校游泳池和专属未满14周岁学生使用的设施不纳入开放范围。
《条例》同时明确,针对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条文设定了有关处罚规定。如违反健身活动名称规定的、财政投资建设的全民健身设施违反有关开放规定等情况,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
具体消费额度每年核定一次
《条例》还明确,市民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上年度余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可以将余额的10%用于个人健身消费。具体消费额度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每年核定一次。
周荣生指出,一般来讲,越是经常参加健身活动的人,身体就越健康,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累积就越多。苏州市多年来积极推行“阳光健身卡”制度,允许市民将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的一定比例转入健身账户,用于健身消费。目前这一制度在常州、南通等地已开展。深圳借鉴了此有益做法,拟设“市民健身激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