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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患有精神疾病能否直接延长医疗期?
王先生咨询:他儿子今年38岁,在一公司工作已满十年,因婚姻问题引发精神疾病。现因12个月的医疗期即将届满公司人事经理电话通知公司准备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双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在下个月解除。
现咨询:小王患有精神疾病能否直接要求延长医疗期?
解答:要解决小王患有精神疾病能否直接延长医疗期的问题,首先要确定两个实质问题:
一、小王是否已丧失劳动能力?
小王可在其医疗期届满前向所在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如果被认定为一至四级即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可向社保机构申请领取病残津贴(相当于因病提前退休),并同时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二、能否直接延长医疗期可能要看用人单位的意见?
患有精神疾病的员工能否延长医疗期,从劳部发(1995)309号文第76条规定看并没有解决本咨询涉及的问题。即在员工的工作年限不足获得24个月医疗期的情况下,能否因员工患有特殊疾病即可获得24个月医疗期?
从用人单位的角度看,如果员工工作1、2年就因患有特殊疾病或者在入职前就已患有特殊疾病就要求获得24个月医疗期,这将对用人单位而言将承担一笔不小的费用。其结果将会使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员工的身体状况要求非常严格,甚至于在双方劳动合同以及相关协议中对员工的身体状况可能引起的后果做出一系列的特别约定,这对员工、用人单位而言都将是额外的付出。
因此在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小王能否延长医疗期关键看用人单位的态度。
要解决小王的问题,笔者建议有两种解决方案:
一、在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前,可委托司法鉴定部门按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规定确定其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如果符合标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先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经济补偿及医疗补助费。之后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后依法领取病残津贴。
二、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但要继续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或者主张获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都要解决一个实质问题:即在工作年限不足20年(工作年限20年即可获得24个月医疗期)的情况下,是否基于特殊疾病而依法直接获得24个月医疗期?此外在获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同时是否一并获得医疗补助费?由于在这二方面都没有具体的规定,能否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解决两个问题需要王先生向人社部提出申请,看人社部是否有尚未公开的文件确认上述两个问题,如果没有既使申请劳动仲裁也无依据获得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