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计算得看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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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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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2014, 七月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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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六日上班算不算加班?加班是否需要单位同意?加班费又该如何计算?近日,开平市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周六日上班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原告余女士是开平人,1993年进入被告开平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工作,双方于2008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的工作岗位是资金柜台岗位,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另外,该证券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每天的上班时间只有7小时,没有规定周六日是否需要上班;对员工的加班进行严格控制,需要加班的必须先审批,填写《员工加班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还需分管领导审批。

  平日,余女士都是按照惯例,周六日不回公司上班,但偶尔会因为业务需要回公司为客人办理开户手续,通常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她认为,如果周六或者周日回公司上班就是算加班的话,公司应该向其支付加班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客户开户、客户信息修改的办理业务资料复印件和电子月度工作表等证明。

  开平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证券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该公司的员工具有法律效力。原则上,劳动者在周六日回单位上班的性质是属于加班,可以主张加班费,但是,在用人单位没有明确哪一天属于休息日的情况下,传统的周六日为休息日的观念就不能适用了。这时,判断属于加班的标准就看总上班时间是否超过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经审查,发现原告虽然有周六日回单位工作的事实,但合计上班时间并没有超过每周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的内部规定。因此,余女士忽视合同细节的约定,习惯性地认为周六日回单位工作属于加班而要求支付加班费属于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必须重视劳动合同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当用人单位具体明确了工作日或休息日的情况下,劳动者回单位工作才有可能构成加班。另外,审批手续必须做足,这样才能防止用人单位以程序瑕疵否认加班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