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保胎假不受医疗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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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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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014, 七月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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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女士任职于某公司,在发现自己怀孕并去医院检查后,医生建议吴女士休假保胎。在之后的几次检查中,医生都建议吴女士继续休假保胎,并开具了病假单。吴女士每次都按时将病假单交至公司,按公司规定办理请病假手续。在吴女士保胎休假了3个月后,公司通知她,因为法定医疗期已满,所以之后的休假都将作为事假处理,事假期间不发放工资。吴女士不理解,明明自己有医院开具的病假单,为什么还要算作事假?公司则称,如果按照法律程序,法定医疗期满后公司可以要求职工来上班,如果职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可以按法律规定支付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考虑到吴女士是在孕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法定医疗期满后的假期,就按照事假处理。

   那么,法定医疗期满后,女职工继续休假保胎到底能否按照事假处理?

   医疗期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待遇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休息权在劳动法上的具体体现和保障,确保劳动者在患病的情况下得到休息,并通过支付病假工资的方式提供物质帮助是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同时,由于劳动者在医疗期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而用人单位却又必须支付一定的病假工资,这在一定程度上有违于公平原则,因此法律对医疗期的期限作了一定的限制,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最多给予24个月的医疗期。

   医疗期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益,但医疗期并非疾病治愈需要的期限,因此,实践中也会出现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未康复、无法恢复工作的情况。在医疗期满后,如果劳动者无法在原工作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另外安排与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和技能相适应的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非因工致残,并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愈的疾病,被鉴定为1至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5至10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届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支付规定的经济补偿。与此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本案中,吴女士处于孕期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三期”中女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届满后,用人单位是不能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另外,关于怀孕女职工因保胎需要休息的期间究竟应定性为病假还是事假,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6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第1条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由此可见,只要具备申请病假的材料,即有资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病假单,怀孕女职工因保胎需要休息的,不管是否超过规定的医疗期,都应按照病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