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14, 七月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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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完孩子丢了工作,乌鲁木齐市民李霞一气之下将单位诉至法院,却输了官司。
2009年11月,李霞进入乌鲁木齐市某法律服务所从事案件代理服务。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该法律服务所也未给李霞缴纳社保。2013年底,李霞做了妈妈。5月底,她产假结束后回到单位,却被告知不再续用。李霞于7月9日将该法律服务所诉至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认为其与该法律服务所存在劳动关系,现在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索赔8万元。
对此,法律服务所辩称,李霞与该所之间并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李霞在该所并未领取固定工资或底薪,而是通过提成的方式获取报酬,且李霞不接受该所的考勤管理,该所也不安排李霞从事具体劳动,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点。
法院审理认为,李霞的工作内容为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案件代理服务,在受委托的当事人支付的代理费中按比例获取薪酬,而并非由法律服务所支付工资。由此可认定,李霞的法律服务对象为受托当事人,并非直接为被告提供劳动。故原、被告双方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此外,从严格意义上讲,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并非劳动法范畴内的用人单位。故法院判决李霞败诉,驳回其各项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