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人社局解释高温津贴发放政策:高温下的劳动权益,你可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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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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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2014, 七月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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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有企业职工才享有高温津贴吗?高温津贴能替代职工的休息权吗?高温津贴和清凉饮料“二选一”对吗?……炎炎夏日,室外劳动者的高温津贴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7月23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就高温津贴发放政策进行了解释。

  高温津贴也要“同工同酬”

  “对于高温津贴,许多用人单位和职工观念上存在误区。并非只有企业职工才享有高温津贴,劳务派遣工同样享受。”郑州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说。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职工符合条件都可享受高温津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同工同酬是劳务派遣员工的权利,在高温作业的劳务派遣工应该要像用工单位的其他劳动者一样享受高温补贴。

  高温津贴不能替代职工的休息权

  刚进入夏季,郑州市某民营企业一线职工小刘就发现工资卡里多了一笔收入。他说,这是“降温费”,是企业对高温环境中工作职工的一种关怀,年年如此。郑州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该用人单位的这一做法并不正确。

  按照规定,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并为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提高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含高温津贴。

  该局工作人员提醒,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不发高温津贴员工可举报

  据介绍,为做好高温季节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省劳动保障监察局、郑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近日已联合数家高温、高湿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就高温季节劳动保护防暑降温工作、劳动时间、工资支付和高温补贴的支付等情况进行了检查调研。下一步,郑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将及时受理和查处涉及高温津贴的投诉举报问题,监察执法人员要深入全市建筑工地和露天工作场所,加强对用人单位发放高温津贴和劳动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督促用工单位落实好防暑降温措施,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规范用人单位高温补贴发放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即日起,在郑州地区的高温作业劳动者如领不到高温津贴,可拨打(0371)67439828进行举报。对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用人单位,将严格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责令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发放;逾期不整改者,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于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案件给予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