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阿伯上班猝死 用人单位赔偿1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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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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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2014, 八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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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冒用他人身份证超龄上工猝死,谁担责?年过六旬的李大伯因家庭负担重,借用何某身份证进入一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并以何某名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孰料,李大伯工作不久就在值班时猝死。

  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以李大伯欺诈为由称劳动合同无效,拒绝承担事故责任。李大伯家属为此将物业公司告到法院。昨日,记者从广州市花都区法院获悉,在法院调解下,物业公司最终同意赔偿13万元。

  去年7月初,年过六旬的湖南人李某因家庭负担重,借用何某的身份证原件进入广州市某物业管理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并以何某名义与公司正式签订了劳动合同。去年8月9日凌晨1时许,李某在工作岗位猝死。事故发生后,李某家属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等费用。

  花都法院联调工作人员掌握情况后,从法理角度对双方开展调解工作。经过联调工作人员释法析理,物业公司和李某家属终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物业公司赔偿李某家属13万元。

  法官说法: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经办法官指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者借用他人身份证或使用假身份证引发的纠纷,其中涉及到一系列问题,需要引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注意。

  首先,关于劳动者借用他人身份证或使用假身份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因此,本案中,李某借用何某的身份证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属于无效劳动合同,李某与公司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

  其次,关于劳动者借用他人或使用假身份证参保,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其工伤待遇的问题。

  假如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参保,但劳动者因借用他人或使用假身份证参保而无法获得有关工伤待遇的,应认定劳动者对该结果存在过错责任,如劳动者由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有关工伤待遇,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假如用人单位一直未为劳动者参保,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即使劳动者存在借用他人或使用假身份证的情况,也应认定用人单位负有过错,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全部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