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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桑拿天”,合肥各大医院中暑病人增多。但多数患者并不知道因高温作业造成的中暑可以诊断为职业病,每年来“挂号”鉴定中暑职业病的寥寥无几。记者上午从省职业病防治院获悉,今年截至昨天,仅有一例因中暑申请职业病诊断。
中暑可以申请职业病诊断属于工伤
职业性中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中暑职工必须是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中暑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工作环境符合高温条件,并被职业病鉴定机构认定为职业性中暑。
知晓中暑属于职业病的患者并不多
记者上午从120、合肥几家医院了解到,最近频频接到“高温中暑”的患者,其中以长时间在室外工作的劳动者及老人、儿童为主。
“都是长时间在室外干活导致中暑。”安医大二附院急诊科医生戚金威说,大多是建筑工人、环卫工人、快递员、室外装潢人员等,多数患者送来时出现体温升高、头昏、呕吐、胸闷等症状,一般经过输液等治疗后,体征平稳就可以出院。但重症中暑患者会出现昏迷、肌肉痉挛等,若不及时治疗会危及生命。
“中暑可以申请职业病诊断,属于工伤,你知道吗?”记者在医院询问一些正在输液的患者。“中暑算工伤,真没听说过。”一名患者说,许多亲戚和朋友都在建筑工地上打工,有几个因天热中暑送医院急救,连医药费都是自掏腰包。
记者调查发现,大多数人认为中暑是因为天气炎热所致,其中一些是从事室外露天高温作业和室内接触高热源工作的劳动者,并不知道发生职业性中暑后,可以申请职业病诊断,并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申请职业性中暑鉴定者寥寥无几
“每年只有一两例来申请鉴定。”省职业病防治院院长陈葆春说,相对于其他的职业病而言,劳动者大多数对“职业性中暑”的概念并不知晓。中暑往往来得快,好得也快,医疗费用相对较少,因此很少有人会想到中暑职业病诊断。即使有人来咨询,因职业病起点诊断“门槛”高,最终往往选择放弃。
“在高温环境下工作引发的中暑,才能属于工伤的范畴,个人生活中暑则不算,必须到指定的职业病医疗机构进行鉴定。”陈葆春说,一般高温中暑不容易认定工伤,因为职业中暑诊断不同于尘肺病、矽肺病等职业病,可以通过拍片等直观地了解病情。中暑是一种急症,大多中暑者不可能“舍近求远”送往指定医院,且经过治疗后,相关症状就会缓解,属于已过性症状,所以职业鉴定有难度。只有那些中暑后无法继续工作,留有严重后遗症的能涉及工伤认定。
“有的中暑患者,送到医院休息一下午,就能恢复正常。很多劳动者也不觉得是什么大事。再加上还要回原用人单位工作,很多人顾及面子,多愿意与用人单位‘私了’。”陈葆春说。
职业性中暑50年前就是职业病
陈葆春介绍,职业性中暑是在高温作业环境下,由于热平衡和(或)水盐代谢紊乱而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和(或)心血管障碍为主要表现的急性疾病。由于起病急骤,严重时可能危及患者生命。我国现行的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中,将中暑分为轻症中暑与重症中暑,后者包括热射病、热痉挛与热衰竭。
陈葆春表示,职业性中暑享受工伤待遇并非始于今日。1957年国家根据当时经济、生产和技术条件,将危害劳动者健康比较严重的十四种疾病列入职业病名单,其中职业性中暑在十四种职业病中占据两种,热射病和热痉挛为其一,日射病为其二。职业性中暑属于国家法定职业病已经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
陈葆春告诉记者,与尘肺病和职业中毒等常见职业病相比,劳动者对于职业性中暑属于国家法定职业病的知晓程度较低。很多人认为,中暑是由于天气炎热所致,而较少考虑用人单位在预防职业性中暑方面,与预防尘肺病和职业中毒一样,承担有防止有害因素损害劳动者健康权益的具体责任和义务。因此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在发生职业性中暑后,不知道可以申请职业病诊断,从而享有相应的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中暑申请职业病鉴定程序复杂
去年,陈葆春曾处理过一起因高温作业引发的中暑案例。去年夏天,在合肥某工厂工作的张霞(化名),在下班途中突然感到胸闷、心慌,随之一头倒在地上。
气象局发布的当日气象信息显示,15时至18时,气温在37.5℃左右。张霞被送到医院急诊室,整个人已处于深度昏迷状态;医生将其诊断为中暑(重度)。张霞在重症监护室住了十几天,情况才慢慢好转。
“十几天,张霞花了近十万元,这时家人才想起来申请职业病鉴定。”陈葆春说,不过当时也遇到了一些麻烦,张霞就职的企业称,张霞是在下班途中中暑的,不是在工作岗位上,不能算工伤。
“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高温被列为法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将职业性中暑列为法定职业病。”陈葆春介绍,职业性中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中暑职工必须是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中暑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工作环境符合高温条件,并被职业病鉴定机构认定为职业性中暑。
“后来,我们找了张霞的工友证实,张霞在工作中已经有中暑症状,头晕、恶心呕吐等,这才帮张霞争取到了工伤赔偿。”陈葆春说。
防暑降温亟待走上法治轨道
据了解,长时间在高温环境下工作可能会引发热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重症患者有可能危及生命。然而,目前,夏季高温环境下的防暑降温工作一直是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有些用人单位防暑降温措施不得力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也屡屡上演。
陈葆春认为,中暑后进行职业病鉴定申请的劳动者之所以少,与要求提供劳动合同、劳务关系证明、工作中引发的证明等证据材料也有关系,很多用人单位并不配合或不愿意提供有关证明,以免影响自己声誉。
“坦白说,即使申请职业病鉴定成功了,劳动者还要依据此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鉴定,一来可能耗时比较长,二来最终可能也拿不到太多赔偿,三来还有可能与用人单位撕破脸、工作不保。”陈葆春分析说。
陈葆春认为,对于防暑降温,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管,让防暑降温不是停留在“献爱心”、“送清凉”的随意行为,而是真正按照法律规定来,成为用人单位与全社会的一种法定责任。
陈葆春认为,应当将防暑降温工作纳入法治轨道,依法来推进。“劳动者申请了中暑职业病诊断,这样可以促使用人单位与其他劳动者重视防暑降温工作,减少因暑热而引起的疾病或者死亡,从而让防暑降温工作步入良性循环。”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