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五, 2014, 八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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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是某商场的销售员,半年前,她怀孕了,定期要到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因此每隔一两周就要向单位请一次假。商场人力主管认为,王女士利用工作时间进行产检,应当按照病假处理,所以将王女士产检当天的工资按照病假工资发放,并根据员工管理制度,对一季度内累计请假天数超过5天的,扣发当季季度奖金。王女士很苦恼,产检不能不做,可是每次都因此扣工资,无形中又增大了她的经济压力。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6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就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就产前检查曾进一步规定为,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因此,商场将王女士的产检时间视为病假,按病假标准发放工资,并因此扣发王女士季度奖金,是违反法律、法规中对“三期”女职工劳动权益特殊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