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哺乳期被解聘 公司被判处违法赔偿两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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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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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014, 八月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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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小姐产假归来得知,公司将其工作地点从南宁变更到钦州。她拒绝,却被公司以“无部门愿意接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日前,青秀区法院审理该案,并作出一审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2万余元。

  产假归来 被安排至钦州工作

  王小姐于2010年11月进入南宁市一家海运公司工作,其岗位为商务专员,月薪5000元。2012年11月,王小姐怀孕,于次年生下女儿。之后,她向公司报请了产假,却在产假归来时得知工作有了变动。

  2013年11月,公司下发通知称,因部门架构调整,要求王小姐到钦州港运输部报到。孩子尚在哺乳期,公司却将其工作地点安排在南宁之外,无疑剥夺了她的哺乳权。至此,王小姐向公司提出异议,却收到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

  2013年12月,公司以王小姐工作能力不足,无部门愿意接收,而王小姐也不接受新的工作岗位为由,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对于公司的行为,王小姐很愤怒,其一纸诉状将公司起诉至劳动争议仲裁部门。

  自我维权 女职工索要赔偿金

  王小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违约,需支付赔偿金。另外,她提出,在其怀孕期间,公司还曾向她发出调岗通知,将其岗位调整为营销中心操作专员,月收入降低至3000元,其要求公司对收入降低部分予以补发。

  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支持了王小姐的诉讼请求,但海运公司对仲裁不服,一纸诉状将王小姐起诉至青秀区法院。今年6月10日,该案在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

  海运公司提出,之所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是因为韦小姐在工作交接时违反了正常办公秩序,且没有部门愿意接收才导致的,故公司不应当支付赔偿金。其请求法院驳回劳动仲裁裁定。

  法院一审 公司违法赔2万多元

  日前,青秀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变更工作地点需双方协商。公司将王小姐从南宁调至钦州,导致王小姐履行劳动合同的成本增加,且其尚处于哺乳期,依照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而今,工作调动导致哺乳时间无法实现,据此,法院认定,王小姐拒绝调岗于法有据。

  本案中,海运公司解除合同时,没有与王小姐协商一致,也没有提前解除的合法事由,据此,法院认定公司属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1371元。

  另外,公司在2013年5月时对王小姐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工资收入降低至3000元,法院认定,海运公司未经过劳动合同约定的协商程序,据此,不能对王小姐产生效力,其仍需按照5000元支付工资报酬。公司需向王小姐支付从2013年5月至8月期间,因工资标准的调整产生的工资差额8000元,并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2000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以案说法

  法官表示,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与王小姐有相似遭遇的女员工不在少数。女员工是法律与社会保护的群体,孕期、产期、哺乳期是她们的特殊时期。用人单位应当在特殊时期给予女员工更多的关怀与帮助。

  劳动者索赔经济补偿该怎么计算?法官指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