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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从事某街道办一公益性岗位工作,10多年间,街道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被解聘后,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街道给予其经济补偿金等其他赔偿。二审法院以其从事的是公益性岗位工作,驳回其该项诉求。
王女士1999年6月到某街办事处负责辖区居委会的财务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10月,该区发布文件,将社区计生专干、社保专干、低保专干、流动人口协管员、城管协管员、安保队员、信访专干、残疾人协管员、医保协理员(俗称“九大员”),进行优化整合分类。其中计生专干、社保专干、低保专干等整合为服务员。2009年4月,王女士以社区医保专干的名义被借调到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工作。2011年,其参加了社区服务员公益性岗位的培训。
2012年5月,该街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向街道办提交《报告》,以王女士2011年8月以来长期未正常上班,按照政府聘用的“八大员”管理办法,要求将王女士予以辞退,街办事处同意。
2012年7月,王女士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因对仲裁结果不满,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街办事处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确认1999年6月至2012年5月其与街办事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判令街办事处支付其2009年1月至2012年5月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倍工资差额;判令街办事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
经法院查证,某街办事处在所辖社区设立服务站,其计生专干、低保专干、信访专干、医保专干、流动人口协管员、城管协管员、安保队员、残疾人协理员等(统称服务员)岗位系公益性岗位,主要负责社区公共服务类工作,他们每月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由区财政局向街道拨款并为各在岗人员发放。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王女士工作岗位是否属于公益性岗位。根据该区相关规定,某街办事处在其所辖社区设立服务站,其计生专干、低保专干、医保专干等岗位系公益性岗位,主要负责社区公共服务类工作,工资和社会保险由政府拨款。王女士虽不属就业困难人员,但其2009年被聘为街办事处所辖社区医保专干,其工资和社会保险均由政府补贴,符合公益性岗位的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王女士要求街办事处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2009年1月至2012年5月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倍工资差额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维持对该项诉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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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合同
不适用经济补偿规定
本案的焦点在于,街办事处是否应支付王女士经济补偿金、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问题。
该区相关部门出具材料说明证实,某街办事处社区从事计生专干、医保专干工作的人员系公益性岗位的人员,这些岗位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由政府拨款。王女士2009年被聘为街办事处所辖社区医保专干后,参加了2011年社区服务员公益性岗位的培训,工资和社会保险也均由政府补贴,且其自己也不排除2008年之后街办事处将其列入公益性岗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的规定,王女士要求街办事处支付其经济补偿金、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倍工资差额的诉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王女士在街办事处工作期间,街办事处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因其工作岗位为公益性岗位,其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故双方之间持续为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