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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高管陪酒猝死算工伤吗?
因朝阳人社局不认定工伤,家属告到法院,律师认为喝酒、唱歌等接待均应属于工作职责。
年仅42岁的王建勋在下班后陪公司老总喝酒唱歌至凌晨归家,在发送一封工作邮件后,他猝死在家中卫生间。妻子认为王建勋的死亡应属于工伤,遂向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后者给出了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为此,双方对簿公堂。9月4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制晚报》记者采访了专业律师,解析该案中的核心法律问题。
事件回放招待老总至凌晨归家猝死
因不满北京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丈夫不予工伤死亡认定的决定,妻子盖某某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撤销决定。9月4日上午,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盖某某、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以及第三人DHL敦豪全球货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相关人员到场。
法晚记者在庭审现场了解到,盖某某的丈夫王建勋,1994年进入敦豪全球货运公司,担任北方区财务经理,1999年调到北京工作,妻子和孩子则常年居住在天津。
2013年5月30日下午,同事发现年仅42岁的王建勋在其北京家中的卫生间内死亡。经尸检,其死亡时间大约为29日凌晨1点多。
之后,盖某某向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人社局以王建勋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死亡为由,做出了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
庭审现场盖某某提出,丈夫王建勋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里规定,其工作时间是不定时的。
此外,王建勋的短信、电话记录和电子邮件等证据能够证明,2013年5月28日,王建勋为迎接公司中国区CEO黄某,下午忙完工作就参加了黄某组织的工作餐,之后又一起去喝酒唱歌,直至29日凌晨1点多才回到住处。
凌晨1点35分,王建勋还用笔记本电脑回复了一个工作邮件。
她认为,丈夫是因为工作需要参加的这些活动,因此可以认定王建勋的死亡属于工伤。
人社局在庭上辩称,王建勋在下班后喝酒唱歌回家,已不属于工作时间,而且家并不是工作地点和场所,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诉讼第三人敦豪公司也不认同为工伤。
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僵持不下。庭审当天,案件并没有宣判。
律师说法接待老总应属工作职责
北京东合律师事务所主任郝云峰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三个基本要素,其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素。
首先,根据上述事实和工作原因的认定标准,王建勋死前参加了公司组织的喝酒和唱歌,组织者是CEO黄某,可视为公司的指派。王建勋作为财务经理,对公司老总的接待、陪同均应属于工作职责,而且有证据显示其在酒后还履行了工作任务,应当属于为了公司的正当利益。
综上,王建勋属于因“工作原因”死亡。
家中为工作地点的合理延伸
在王建勋和公司签订的工作合同中显示,其“工时制度属于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的特点是不受加班时间的限制。王建勋作为财务经理,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所以在理论上讲,其在任何时间只要是履行工作职责均应属于工作时间。况且其从早上到次日凌晨一直处理与工作有关的事情,所以王建勋应属于“工作时间”死亡。
最后,“工作地点”不仅仅指员工日常固定的工作场所及其附属建筑,还包括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本案中,王建勋陪公司老总应酬完毕,在凌晨一点还有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回到家中办公,应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所以,王建勋属于“工作场所”死亡。
综上分析,郝云峰律师认为,王建勋的死应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北京标准工亡家属可获百万赔偿
郝云峰律师表示,职工遭受事故伤害能否被认定为工伤,直接关系到该职工能否享受工伤待遇,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按照法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死亡的,将会享受因工死亡的待遇,其中包括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的补助金以及一次性的工亡补助金。按北京的标准,工亡员工的家属可拿到近百万的赔偿。
但是如果不认定为工伤,像本案中王建勋死在自己家中,如找不到侵权人,其在法律上得不到任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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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成为其中的关键。新规认定四种上下班情形算工伤: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如周末回老家路上受伤。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如加班后去父母家路上受伤。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如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受伤。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