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医药代表被疑伪造病假条遭辞退 因无法证明签名公司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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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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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014, 九月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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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孕妇被辞退索要经济补偿

       2012年,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审查了一起孕妇被辞退的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人是30多岁的陈莲女士,她在2012年刚刚生下宝宝。

       陈莲称,她数年前进入北京一家外商合资的医药公司工作,签订了为期5年的合同。在公司工作期间,作为医药代表的她表现非常出色,不仅努力工作,而且取得了优秀的成绩,2009年度被评为公司全国单项比赛的明星代表,并于2010年升职为销售专员。但她自称,随后在工作中遭遇了一些挫折,和上司之间发生了矛盾。陈莲称之后上司强行增加她的销售任务等,使她的销售完成率大幅降低,从而拿不到奖金等。公司还未征得她的同意调整了其工作岗位,使其总收入大幅降低。

       2010年7月陈莲怀孕,她称自己的上司当时承诺,她的工作时间可弹性坐班,使她满怀感动。2011年8月陈莲产假结束回到公司上班,但被公司告知,已于2011年3月登报和她解除了劳动合同。陈莲要求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释和经济补偿,但未得到公司的书面回复和经济补偿。

       陈莲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医药公司支付曾被克扣的工资7118元、2011年3月至2011年11月工资50967元、交通通讯费15180元、辞退员工经济补偿金29万余元、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1万余元等等。

      记者了解到,陈莲所提出的被克扣工资,与医药公司实行的特殊奖金制度有关。该公司实行“预发”奖金制度,每两个月按上两个月的完成情况预发奖金,每半年结算一次,多退少补。2011年5月,因为陈莲未完成工作任务,公司依据这个奖金规定,扣除了之前对其多发的部分奖金。

      从陈莲的叙述中,可以看出她满怀委屈,表示自己受到了不公的待遇,而且按照常规,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应受到特殊保护。但这起案件经过调查,真实情况确实如此吗?


      诊断证明医师签名系伪造?

       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的胡洁律师作为医药公司的代理人,接受了公司要求调查陈莲请假的任务。主要疑点在于陈莲提供的医院《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书》共3份,分别于2011年1月20日、2月9日以及2012年2月21日由某三甲医院开具。

       3份《诊断证明书》上均使用同一笔迹写有“妊高症,休贰周”的字样,医师签名也是同一人,但由于非常潦草,看上去像英文的ZY。虽然医师签名无法辨认,但证明上盖的门诊公章却是真的。

       医药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胡律师,陈莲长期担任到各医院联系业务的医药代表,不排除其利用关系拿空白的诊断证明伪造病假条的可能。

       胡洁律师为了查清事实,多次到陈莲开具病假条的北京某三甲医院进行调查,结果发现诊断证明确有问题。

     “大夫的笔迹一般都很潦草,这很正常。我们为了调查这件事,多次去这家医院的妇产科门诊,逐个让医师确认病假条上的签字是谁的,但始终没有找到这个签字的医师。”胡律师说。

       由于门诊大夫较多,最后该医院门诊部负责人经过调查了解,统一出具了“落款签名医师非我单位医师”的证明。

      胡洁律师告诉记者,妇女在孕期应受特殊保护,但并非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对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可以不受上述限制,用人单位依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记者看到医药公司印发的这本《员工手册》,里面关于“劳动纪律与违纪处理制度”一章中规定了“违纪”的情况:如有严重过失,员工将被立即解除合同。严重过失有12种情形,第一条即是“在申请、应聘或工作期间弄虚作假,有欺骗行为”。
仲裁委认为扣奖金制度合法

       在仲裁庭审中,胡律师代理医药公司辩称,陈莲原来担任销售部高级医药代表,后被调整为患教专员(即给病人和医生讲课)。2011年1月10日起,陈莲以患有“妊高症”请病假,并先后提交了北京某三甲医院产科门诊开具的病假条。但经调查了解,医院证明陈莲向公司提交的3张诊断证明书落款签名医师并非该医院医师。

      在庭审中,陈莲表示她当时提交给公司的诊断证明确实是真的,这3张诊断证明不是她提供的,对医院门诊部的证明有异议。但当仲裁委员会让陈莲提供其它诸如病历本之类的就诊记录时,陈莲却又表示无法出示证据。

       胡律师在庭上指出,陈莲在入职时阅读理解并签收了《员工手册》,2008年起签署的《劳动合同》再次确认公司的《员工手册》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员工在申请、应聘或工作期间弄虚作假有欺骗行为的,将被立即解除劳动合同。陈莲弄虚作假,严重违纪事实明显,因此医药公司以陈莲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和《员工手册》规定对其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并依法进行了送达。

     “医药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胡律师说,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公司可解除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该公司对陈莲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符合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

       针对陈莲索要的克扣工资,胡洁律师又指出,该公司的奖金制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公司依据奖金制度的规定发放陈莲奖金,也有权依据该奖金制度扣回多发的奖金。2011年1月5日,陈莲对2010年的工作进行总结,其认可了每月的销售完成情况。因其未完成工作任务,该公司依据公司的奖金规定扣除了给其多发的部分奖金。陈莲对公司的计算依据表示认可,因此公司扣回陈莲奖金的行为合法有效。
      

       裁决结果:驳回全部请求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查,陈莲于2006年9月进入医药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份签订的合同期限至2011年10月24日终止。2011年1月10日至2011年3月4日期间陈莲休病假,并向医药公司提供了某三甲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诊断建议:“妊高症,休贰周”。但某三甲医院出具证明:以上2011年1月20日、2月9日、2月21日陈莲的诊断证明书上落款签名医师非该单位医师。

       陈莲称上述诊断证明不是当时其向公司提交的,对此医药公司持有异议。陈莲也未向劳动仲裁委提供其上述期间到北京某三甲医院就诊记录的相应证据。医药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在工作期间弄虚作假,有欺骗行为的立即解除劳动合同。2011年3月医药公司向陈莲特快专递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上述邮件被退回。2011年3月20日医药公司在《中国劳动保障报》上刊登通告告知陈莲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医药公司提供了《医药代表奖励制度》及陈莲奖金的计算说明,并按上述规定向陈莲支付了2010年7月至2010年10月期间的工资。陈莲未提供交通通讯费的证据。

      劳动仲裁委认为,医药公司根据《员工手册》中的规定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向其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刊登公告告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履行了相应告知义务,并无不妥。陈莲要求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克扣工资等等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2012年4月,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陈莲的仲裁和申请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