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早15分钟到岗,算不算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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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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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2014, 十月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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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时

  加班

  因为工作日每天提早15分钟到岗,因为当事人认为这应视为加班,并要求单位支付延时加班工资。但在庭审中,法院认为到岗时间只比正常工作时间稍有提前,用人单位亦没有要求其提早到岗加班工作,故不能认定为延时加班。

  员工提要求,能不能将每天提早15分钟到岗的时间纳入加班工资计算范围?对于这个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南长法院在日前受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作出判决。

  2013年4月,周婷入职无锡某公司,同年5月14日被辞退。周婷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赔偿金等多项费用。其中,周婷认为其工作日每天提早15分钟到岗,也应视为加班,并要求单位支付延时加班工资。

  法庭上,公司方同意支付周婷正常工资及休息日的加班工资,但对于她提出的延时工资并不认可。公司表示,从周婷的考勤记录看,其并非每天提早15分钟到岗,有时仅提前七八分钟,应属正常岗前准备时间,不同意支付延时工资。

  对此,南长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由此可见,加班是建立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的基础上的,一般是指用人单位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且用人单位应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加班工资。

  而本案中,周婷的到岗时间只比正常工作时间稍有提前,用人单位亦没有要求其提早到岗加班工作,故不能认定为延时加班。最终,法院驳回周婷要求支付延时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