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4, 十月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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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的不用工,用工的不用人”,劳动力派遣制度备受注目,恰恰是保护职工利益的复杂化。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生病或非因工负伤,能否享受医疗期待遇,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违反规定怎么办,这些问题一直让被派遣职工心里没底。前不久,邢台市两级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算是给出了明确的示范案例。
■事件:
“小病拖大”休病假丢工作
经邢台县某劳务公司派遣,王某到用工单位邢台县某坚固件公司工作。自2010年至2013年,每年年初,王某与某劳务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1月6日至3月12日,王某因生病,多次向用工单位请病假,在当地医院住院或门诊治疗。邢台市人民医院的病历载明,王某患“重症肺炎、右侧肺炎旁胸腔积液”,花掉住院治疗费13000余元,门诊费1700元。
2013年3月13日,某坚固件公司以王某身体不适合工作岗位为由,将王某退回了某劳务公司派遣。同年4月3日,某劳务公司派遣经协商,未支付任何费用,解除了王某的劳动合同。
事后,王某觉得自己太冤了,遂申请劳动仲裁。2013年5月23日,邢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第17号裁决,某劳务公司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向王某支付拖欠的工资1482.82元,经济补偿金7948.36元。
经王某申请,同年7月19日,邢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又作出第31号裁决,两家单位连带支付医疗费用12000余元。用工单位申请撤销第31号裁决。同年10月17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撤销。当事人诉至邢台县法院后,一审法院决定两案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