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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衡阳的网友邓先生在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发帖投诉称,在太平洋寿险祁东县营销部工作13年了,今年5月底,因病被太平洋寿险衡阳中心支公司辞退,多次向太平洋寿险公司索要补偿金未果。
投诉
因病被公司辞退 索要补偿金未果
2001年5月,邓先生入职太平洋寿险祁阳营销部,担任过业务主任、内勤、续收等工作,今年4月中旬,邓先生突感左腿活动受限,在医院检查后诊断为腔隙性脑梗塞,27日出院后继续工作,一直到5月底太平洋寿险衡阳中心支公司安排了其他工作人员顶替了邓先生的职位。
邓先生告诉记者,在祁阳营销部工作了13年,现在却因病被公司辞退了,也没有任何的说法,公司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补偿金,此前曾先后向太平洋寿险衡阳中心支公司及太平洋寿险湖南分公司申请发放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报告,一直没有回应。
调查
保险代理合同≠劳动合同 保险业务员维权难
10月28日,太平洋寿险衡阳中心支公司一位姓杨的工作人员回复记者称,邓先生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不是正式的劳动合同,而是代理保险合同,补偿金问题合同中都有明确的约定。杨女士还表示,对邓先生反映的情况并不是很清楚,需要将相关情况反馈给公司,由公司介入处理。
记者通过查询“代理保险合同”关键字发现,保险代理模式是一种民事的委托关系,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以其名义向投保人销售保险,签署保险合同,这种法律关系并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据了解,在保险行业里,多家保险公司与业务员签订合同,都不是正式的劳动合同,而是保险代理合同。业务员在没有底薪的基础上开展工作,他们没有社会保险,处在“不保险”的境地,像邓先生这样因病被辞退的情况,在保险行业里不在少数,有保险业务员在开展业务时受伤,因请假时间过长被公司辞退,维权一年多也没有任何的结果。
律师
劳动者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申请经济补偿金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因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毋庸置疑的存在。此外李健律师也特别强调,用人单位以保险代理合同来抗辩双方非劳动关系,有所牵强。因此劳动者有权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给予支付经济补偿金,从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在此,记者提醒刚踏入社会的大学生,不要轻易相信熟人介绍或公司口头承诺的福利,签订劳动合同时,要仔细查看合同中所约定的条款,核对无误后再签字,否则后期维权将会很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