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一, 2014, 十一月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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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3年,付某在一家教育机构担任兼职老师,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但是每月要从付某工资中扣除一定比例的钱作为押金,并表示所扣款项在合同到期后一并退还。今年,付某的合同到期,可是该机构却拒绝退还押金。那么,这家机构的行为是否合法?
【分析】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所以,本案中该机构作为用人单位,扣除员工工资作为押金的做法是一种变相的收取财物的做法,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付某可以保存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