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工伤认定不能被48小时“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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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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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2014, 十二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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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晕倒在手术室一月多后,北京阜外医院麻醉科医师昌克勤于日前离世。不少医务工作者通过微博呼吁昌克勤应算工伤,不过,按照现行的工伤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方可视同工伤。这一规定激起了众多医学、法律界人士的不平。有网友直言“如果我上班时不幸倒下,抢救时间请不要超过48小时”。

  按照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并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48小时,可以说是刚性规定,按照这个规定,即便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出现病变,只要死亡是发生在48小时之后,都不能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从规定上看,晕倒在手术室一月之后离世的该麻醉医师不能被认作工伤完全合规。

  但合规不意味着就合情,更不意味着没有缺陷或无需改善。

  有关48小时的认定标准,可以说自2004年实施以来就存在很大的争议。其最主要的部分,是关于公平性甚至涉及伦理的争议。由于工伤认定所能带来的赔偿,很可能造成当事人还在被拼命治疗,但家属反而选择放弃治疗,以达到“48小时”的认定标准。2012年发生的“尹广安之死”,就曾轰动一时。据了解,51岁的建筑工人尹广安工作期间因脑溢血送医院,其劳务公司和尹广安亲属在关于尹广安“48小时”的工伤认定上,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劳务公司全力维持尹广安生命以超过48小时期限,尹广安家属则为了使其能被认定为工伤,而将其呼吸机拿下,让其“自然死亡”。

  这样的案例离我们其实并不遥远。人伦常理与经济利益,有时候确实很难兼得。而在关于48小时的认定过程中,也可能存在部分劳动者因为与工作关系不大而死亡,却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况;当然,更重要的是当事人纯粹因为工作的原因,却死在规定时间之外,对于他们而言,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当然很不公平。麻醉医师死亡事件之所以引发众多医学和法律界人士的“不平”,就是与其在工伤认定的合理性和是否人性化有关:一个医生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因为工作而晕倒,直至最后离世,这样的坚守岗位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岂能不引发争议?

  基于以上的情况,死守48小时的硬性规定,影响工伤认定的科学性。相关各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搞清类似事件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实事求是,真正做到工伤认定到位,认证公正公平,做更加人性化的处理。某种程度上,这既是对于坚守岗位者离世的告慰,也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题中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