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工索补偿 法院驳回工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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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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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014, 十二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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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达退休年龄的三水工人李某芳,返聘回原公司工作,不料公司却突然倒闭,她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15750元。近日,三水法院驳回了其请求。

  2007年11月,46岁的李某芳入职三水某皮革公司开始从事厨房工作。期间,皮革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与李某芳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她缴交了社会保险费。2011年9月,李某芳达到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开始领取退休金。

  但考虑到丈夫有腿疾,儿女仍需要抚养,家里少有其他经济收入,李某芳决定继续留在皮革公司工作,于2011年9月16日与皮革公司签下一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无固定。

  不料,今年8月8日,由于资金周转不灵,皮革公司关门停业。失业后,李某芳心里想,“既然公司停业了,劳动关系也算终止了,公司应按双方劳动(劳务)关系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10月初,李某芳向佛山市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以申请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对李某芳的申请不予受理。李某芳不服,遂向三水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皮革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750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芳已达退休年龄,且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与皮革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当于李某芳退休之时便终止。因此,皮革公司歇业、解散后,李某芳无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法院遂驳回李某芳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劳动合同关系终止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该案承办法官袁泉介绍,李某芳虽然向法庭提交了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人事档案表、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其与涉案皮革公司的劳动关系,但李某芳已是退休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她只能与皮革公司形成劳务关系。“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歇业、解散后,只需向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根据法律规定,李某芳无权主张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