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服兵役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据

作者(来源): 

山东工人报

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4, 十二月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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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2月,小强被一家待遇不错的公司聘用,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为了圆自己的军旅梦想,小强响应国家号召,决定应征入伍服兵役。然而,在其入伍后不久,该公司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小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是小强已经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依法服兵役是每个适龄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职工应征入伍后,对用人单位来说,该职工的确不能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但他们在履行保卫祖国的光荣义务。为了保证他们没有后顾之忧,国家对职工应征入伍后劳动关系的处理作出了特殊规定。《兵役法》第55条规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1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中指出:职工应征入伍后,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条款(主要是薪酬福利方面的条款);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对应征入伍的职工,仍应执行上述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小强应征入伍后,在义务服兵役期间,原单位解除其劳动关系是错误的。小强在义务兵2年服役期满后,有权回到该公司继续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