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权益遭侵害,该不该“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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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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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 2015, 一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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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权益遭侵害的事例比比皆是,但是由于多数劳动者法律意识薄弱,许多劳动者会选择和用人单位“私了”,也就是不走法律程序,私下和用人单位约定一定条件就了事。殊不知,这其实是在放弃自己的正当权益。

  案例一:李某是一家物业公司的维修工,5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通知他不再续签。他在离职通知书上签字后,获得了2000元补偿。李某认为,他在公司做了5年才这么点补偿太少,加上公司拖欠其加班费,于是李某在找公司讨要无果后申请了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后,该公司的经理很快打电话给李某,说公司效益不好,请互相体谅,如果李某愿意私了的话,可以把补偿增加到8000元。李某觉得自己没什么文化,又请不起律师,所以就答应和单位私了,撤销了仲裁申请。但是,和李某同样情形的公司同事张某却没有向公司妥协,坚持申请劳动仲裁。经过仲裁和法院庭审,最终拿到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等一共3万多元。为此,李某后悔不已。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期满与职工解除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由法律规定,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给付。

  案例二:刘某是一家机械加工厂的车工,在一次外出送加工件途中被汽车撞伤。事发后,汽车司机支付了所有医疗费用。刘某知道自己的情况属于工伤,就向老板提出给自己报工伤。但是加工厂不仅没有给他申请工伤认定,还否认与他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再让他回去上班。多次交涉未果,李某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审理,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刘某与该机械加工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随后,刘某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他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10级。单位并没有给刘某缴纳工伤保险,于是老板主动找到他,表示愿意拿1万元将事私了。刘某觉得确认劳动关系、认定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花了两年多时间,怕走诉讼程序拖得更久,反正肇事司机已经给了看病的钱,不如私了算了。在老板给了1.2万元后,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书。两年后,刘某出现了咳痰带血、胸部疼痛的症状。医生认定是工伤复发。刘某给老板打电话,希望能支付一些医疗费,老板却说事情已经彻底解决了,协议约定他不能再就受伤赔偿一事向单位主张任何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第38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待遇。虽然刘某与单位私了并签订了协议,但是根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的协议中,双方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补足差额部分。但在本案中,由于刘某发生工伤已经5年多,与单位签订私了协议也已经两年多,超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所以无法再申请维权。本案中的刘某只能向肇事司机主张权利了。

  文中两个案例的主人公都是因为怕麻烦,没有坚持走法律程序,才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本所提醒广大劳动者,劳动权益遭侵害,千万别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