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被董事会免职后 公司可否对其调岗调薪

作者(来源): 

大江晚报

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5, 一月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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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原系嘉华公司股东。2010年5月1日,王某与嘉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5月1日至2013年5月1日,约定嘉华公司聘用王某为总经理,嘉华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对王某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进行调整,月基本工资20000元。2012年11月20日,董事会做出决议,王某不再担任总经理职务,并自2013年1月1日起,王某调入研发部担任主管一职,负责产品开发等工作,工资待遇为每月5000元。

       2013年3月15日,王某向嘉华公司发出通知函1份,以嘉华公司2013年1月1日单方调整其岗位,且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同日,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嘉华公司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15日期间拖欠工资375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0000元。其诉求未获仲裁和一审法院支持,王某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要求与嘉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可,但其认为嘉华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不符合客观事实,王某要求嘉华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亦无不当。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刚律师点评:

        本案主要焦点在于“董事会决议免除总经理的职务后,公司是否有权对其调岗、调薪?”

       首先,公司高管是介于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特殊群体,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具有与一般劳动者不同的特征。公司高管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之法律适用有其特殊性,即在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同时,也需考虑《公司法》对高级雇员劳动关系的特别规定。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董事会解聘总经理并不需《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董事会只需按照《公司法》即可免除总经理职务。

       其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解聘王某总经理职位后,是否等同于劳动关系同时消灭?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者根据现有规定推导不出这一结论的情况下,王某总经理职位被依法解聘,但其作为普通劳动者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却依然存在,其工资待遇亦应与之相对应。

       结合本案,公司对王某岗位调整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来处理(总经理有严重过错等情形除外),也就是说只能通过协商变更。在被解聘调整岗位后,王某亦未及时提出异议,视为接受公司单方调整,同时在劳动合同解除过程中公司并无过错,故在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亦无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