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钟漫话医疗期(一)

作者(来源): 

詹德强律师

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5, 二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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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钟漫话医疗期(一)


三分钟漫话医疗期(一)

*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 詹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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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人的节奏已经不能用”快“来形容了,可用的时间只能用“挤”来描述了,看看马路上、地铁里、餐桌旁个个都是低头族,这些缝隙的时间都被手机所挤占了,如果弄出的东西阅读起来超过三分钟点,那就真是自找被喷,不识相了!所以我也只能顺应大势,力求在各位阅读的注意力没有转移前,能弄明白我要说的东西。

无论老板还是打工者,了解医疗期的概念对于你如何采取行动都是致关重要嘀...

只要死记硬背住以下两句话,今天的知识掌握任务就完成了:  

1. 法定医疗期内员工可以不上班,但公司仍需要发你工资;



2. 医疗期内员工享有一定的保护,享有不能被企业任意解雇或终止的权利。



先别偷着乐,如果你还想再了解更多一点背景知识,还需耐着性子读完下面的文字,否则万一有一天用着了,可别怪我没说透...

何谓医疗期?按照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中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上面的不得解除并不包括劳动者辞职或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

有了医疗期,将会出现以下法律后果:

1. 医疗期内员工可以不上班,但企业必须发工资,这一根据来源于《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 医疗期内员工除非员工有严重违纪、违法的情况,否则可以享受一定条件保护,不可以被任意解雇或终止。这一根据来源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即患病或非因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及裁员等情形为由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医疗期未满的,应当延长到医疗期满时方可终止劳动合同。

当然 医疗期问题还包括医疗期时间的长短,医疗期待遇等,但我今天也只能介绍到此了,否则客户的文本今天就交不掉了....(嘿嘿,写多怕也你也记不住了)

如果你觉得对你有些帮助,别忘了多在圈子转发一下,那就多谢了,么么哒:)

想想实在是自己懒,很多客户说除了大块头和讲课之外,你能否写一点短小的,一下子能记得住的,不容易混淆的,基础的、实用的(头大,确实有这么多定语的要求加在前)劳动法东西来给大家分享一下,我想那就有空写一点吧,但执行起来却发现难上难,东找西找借口就是不能认认真真坐在电脑前打字。昨日微信圈了看了一篇文章,文章主要介绍如何克服渐渐毁掉我们美好生活的拖延症恶魔的一些技巧,其中最关键的一条建议是说一旦遇到这种情况,就要硬着头皮开个头,开好头也就成功了一半,姑当信了,趁着午饭后的空隙,涂了一篇小文章,也算为克服拖延症做了把努力......

顺便读到了袁枚的一首小诗,读读倒有许多感慨!“白日不到处, 青春恰自来. 苔花如米小, 也学牡丹开。”